立法飞跃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
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截至2009年1月,我国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达231件,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有法可依,是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一张白纸好作画。新中国立法是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基础上,从零起步的。60年,新中国立法,风风雨雨,曲折前行,走过不平凡的道路。
——破旧立新的初创。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废除了压迫人民的旧法统。1950年5月1日起实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法律。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式颁布,在随后两三年时间里,我们颁布了近1000件法律、法令和法规,同时抓紧起草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
——法制恢复和发展。“文革”期间,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法治建设迎来了春天。随后,我国现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相继出台。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94件、行政法规598件,从根本上改变了许多重要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认下来。我国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环节,开始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公司法》、《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劳动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制定。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190件,行政法规353件,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党确立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基本原则,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2004年,对宪法进行了修改,颁布宪法修正案14条,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一期间,制定《监督法》、《反分裂国家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89件(含修改),《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法规180件。
2008年3月8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目前,立法机关正两手抓:一是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二是集中力量开展法律清理工作,以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目前对生物质发电的扶持力度远远不够,要加强!”尹成杰委员说。“条文中倡导性规定过多,应增加强制性规定,增加可操作性!”全国人大代表张红建议。8月25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讨论会正在召开,与会者畅所欲言,对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