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抢劫本质不因欠条而改变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海波携带尖刀作案,在高先生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于不敢反抗的精神压制,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钱款汇往王海波指定的银行账户。王海波的主观目的就是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劫取钱财,客观上也实施了暴力威胁并获取钱财的犯罪行为。其在完成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书写欠条,并不能改变犯罪行为的性质,不能仅从形式上看有欠条,便否认被告人王海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刑事犯罪的本质特征。
对于2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高先生是在知道王海波携带尖刀,为避免人身受到伤害,同时也害怕其报复自己或家人的情况下,不得已向朋友借钱后交给王海波。王海波实施暴力威胁及非法劫取钱款均系当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对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开走车辆不是本案抢劫对象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全部事实,王海波从预谋抢劫,到暴力挟持高先生,再到高先生银行转款27万元到其指定账户、提取现金4万元并从朋友处借款2万元交给王海波,仍不能满足王海波的要求后,王海波将涉案车辆开走。王海波实施上述抢劫犯罪行为应视为一个整体行为,整个案发过程中王海波一直携带尖刀并以暴力相威胁,高先生一直处于不敢反抗的精神恐惧下,因此王海波开走车辆的行为也应作为抢劫犯罪构成行为的一部分予以整体评价。
近日,铁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海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