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婚房是婚后女方父母买的,没写他的名字
一离婚,房子跟他没半点关系了
因为婚姻生活中的种种不合,来自西南某地的男子张辉与身为南京本地人的老婆王梅闹上法院要离婚。张辉和王梅一直住在岳父母买的房子里,房子登记在岳父母和王梅的名下。律师告诉记者,按照以前的婚姻法解释,张辉有权参与房产分割,但按照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房子可能和张辉没有半点关系了。
生于1975年的张辉老家是西南某地,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都是工人。
2004年,张辉和南京女孩王梅敲定了恋爱关系。2005年底,两人走进婚姻殿堂。婚后,张辉根本没有能力买房。于是,王梅的父母自掏腰包,全款付清买了一套位于城南的房子,让张辉和王梅住了进去。因为房子张辉没有出钱,到房产局办理登记的时候,就登记在了王梅和其父母名下。张辉虽然心里不舒服,但因为自己一分钱没出,也不好意思要求房产证加自己名字。
婚后一年多,王梅生了个女儿。张辉的父母得知这一情况后,不太高兴。为此,双方时常发生口角,在口角中,王梅流露出此前从未有过的轻视张辉的情绪。2007年,双方经过几次大的冲突之后,协议离婚了。但离婚后不久,张辉又表示了后悔。在同事和朋友劝说下,双方终于复婚。
2009年,双方又闹上了法庭,请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秦淮法院受理后,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协议离婚。
但在同事和朋友劝说下,又复婚了。到今年5月,这对离婚又复婚的男女,又走上离婚的道路。王梅将张辉起诉到了南京秦淮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分割。
那么,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到底能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呢?
对此,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姜志民律师认为,按照旧的婚姻法解释,房子是女方父母在他们婚后购买的,虽然登记在女方和其父母名下,但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权参与房产分割。
但按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是如此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参照此条解释,房子就跟张辉一点关系没有了。(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