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鄱阳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徐晓明介绍,财政账户资金的划拨管理流程是凡是动用资金就必须经由“九道关”:用款单位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出具意见、预算科室核定指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局长签字批准,然后由业务股室开具支票、加盖公章和经手责任人私章,支票最终送达银行才能进行资金划拨。
显然,“九道关”并没有起到防内贼的效果。李华波只需要利用职务之便可以省去前六个环节,然后加盖假公章,并拿出按照财政局规定早已存放在他那儿的经手责任人私章,就可以按照正常流程拿到支票,到银行转账取钱。
一个“职务之便”,一个假公章,“严防死守”就已荡然无存。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从2006年起,李华波等人就曾多次套取专项资金,多年来,巨额款项被挪用直至失踪竟无人发现。事后追查,在鄱阳县财政专户和鄱阳县农村信用社的转账支票上,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收款人信息错误、日期不符等问题漏洞百出。
虽然鄱阳县农村信用社的领导班子已经被“一锅端”地免职,可是,责任归属问题仍然不明朗。
鄱阳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徐晓明曾表示,“财政局是受害者,没什么责任。”因为“李华波私刻公章属于个人行为,而银行又未尽到鉴别印鉴的义务。”所以,鄱阳县财政局提出向鄱阳县农村信用社索赔。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了江西省某商业银行一位业内人士,他认为,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管理人员待遇差、素质低是造成“大漏洞”的现实原因。
某银行南昌市一位支行行长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鄱阳县农村信用社“有章不行”,不按照《关于财政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规定作业是酿成大错的根本原因。另外,“即使制度是健全的,制度以外,人员内外勾结,监守自盗也是防不胜防。银行转账凭证就是两个,一是票据,二是公章,案件嫌疑犯又是财政局内部人员,这怎么去堵?”
众矢之的的鄱阳县农村信用社则对本刊表示,“我们有责任,财政也有责任”,因为“是财政局的股长卷款潜逃,不是我们信用联社”。
到底谁该为此负责呢?《中国经济周刊》致电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他表示:“因为我们还没有具体调研过,所以不能发言。但可以肯定是,执行环节和监管环节肯定有问题。”他强调:“要按程序办事,程序要严密,执行要到位。”
贾康认为,“我国相关的法律和制度都在不断改进和完善,这件事情是因为很多环节的疏漏和管理不当的问题综合在一起造成的,仅说某一点是不足以解释的。”
记者还咨询了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王碧青,他认为“关键在于钱是怎么拿走的”。
根据公开报道,王碧青律师认为主要责任在于农村信用社一方,甚至它应该负全责。“因为农村信用社内部人员是在知道是假印章和专款流向个人的情况下协助套取的,这是农村信用社明显的监管疏漏,责任不可推卸。”
至于财政局股长利用职权、私刻假公章的情况,王碧青律师认为,财政局虽然是行政机关,但是从存款关系的角度上来说就是一个普通储户,它是民事主体,和任何个人储户的地位是一样的,就是存款人。信用社就是银行,双方关系通过生活常识也可以判断,银行必须为款项流失负责,不能因为存款人的内部问题推卸银行的责任。
“现在已经不是信用社能不能免责的问题,而是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王碧青律师说道,“这个案件涉及到《商业银行法》的很多内容,其中的金融规则和行政规则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就违背了金融法规的基本原理。”
北京大学金融法副教授洪艳蓉则认为,在案情审理情况没有完全公开之前,谁该负责还是一笔糊涂账。
“财政部门作为国家公务员系统,其账户法人的开户和大额款项的流动都是有严格要求的,而且定期都要进行财务清理,尤其是银行贷款、国家存款等,走的账户和程序都是特定的,印章、核对账号、一致性审查等环节都是有作用的,不能因为个人的问题就成为‘受害者’,财政部门肯定是有责任的。”洪艳蓉认为,“巨额款项被长期非法挪动,而主管部门和负责人毫不知情是不可能的。”
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除了管理程序之外,还有监察环节和报告制度,就算人员出了问题,外部监控也是应该能发现的。”洪艳蓉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缺乏联网监控,可谓遗憾。
鄱阳官方表态:银行须无条件全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