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三审
10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网购退货运费或由消费者承担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建立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好的,但也应防止权利滥用,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明确退货的运费由谁承担。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交易平台或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庞大,对二者不加区别地对待也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建议合理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