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之乱——
主管部门未明确浙江地标应废止,也拒绝回应瓶装水水质问题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国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有4项,分别是:《饮用天然矿泉水》、《瓶装饮用纯净水》、《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和《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其中,第四个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矿物质水、其他天然饮用水、其他包装饮用水。以上国家标准基本涵盖所有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执行的地方标准不应与国家标准相矛盾。
记者对比发现,农夫山泉在外包装上标注执行的地方标准部分指标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及《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也就是说,应更改或废止。然而,对于地方标准滞后的问题,浙江省质监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发布后,制定水标准的职能移交给了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废止或修正。记者采访浙江省卫生部门两个星期,一直拒绝回应。
4月20日,浙江省卫生厅在《关于对媒体反映瓶装饮用天然水适用标准情况的说明》中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精神,我们认为《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中的安全相关指标不得与国家标准相违背。”
这个声明,客观上承认浙江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低于2008年修订后的《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但对于标准滞后问题如何追责问责,声明中没有提及。
对于地方标准部分指标低于国标的质疑,钟睒睒表示,标准的修订是政府管理部门的责任,不是农夫山泉一家企业可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