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IPAD商标纠纷案二审开庭

2012-02-29 15:58:2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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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IPAD商标纠纷案二审开庭 广东高院官方微博直播

IPAD商标权纠纷案29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在29日上午的庭审中,双方围绕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公司是否形成商标转让,以及唯冠公司是否受商标转让协议的约束两个焦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截至29日15时,庭审仍在进行。下午的庭审主要是辩论。

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于2010年4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011年底,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驳回苹果起诉,认为IPAD商标转让“授权书的内容及签名盖章均是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唯冠)没有关联性”。苹果公司和IP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29日上午的庭审吸引了数十家境内外媒体的关注。在审理现场之外,法院还在3个法庭进行视频直播,供记者及公众旁听,满足旁听需求。与此同时,广东高院还在其官方微博进行了直播。

庭审中,上诉人的代理人提出,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在人员职务安排、商标管理等方面都存在混同,而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合同只能约束台湾唯冠,而不能约束深圳唯冠,并认为参与合同谈判的所有人不能代表深圳唯冠,均是错误的。

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则认为,上诉人在一开始就要求得到唯冠授权的人签署书面协议,虽然深圳唯冠的人员作为唯冠的联系人与上诉人联系,但是谈论的所有事情都是以台湾唯冠的名义,邮件落款、附表也都是台湾唯冠的。

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9份证据,被上诉人提供了7份证据。但双方均以对方提供的不是新证据而提出异议。

上诉人方有一名证人鲁滨逊先生出庭作证。鲁滨逊在法庭上表示,2009年8月至12月间,他代表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主要通过电子邮件与深圳唯冠公司的袁辉谈判。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以该证人出庭的时间不符合规定和证人是上诉人方工作人员为由,提出异议。

据了解,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子公司。其中,深圳唯冠2001年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IPAD”商标的注册。2009年底。苹果通过其中介——英国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3.5万英镑的价格签署了包括“IPAD”在内的全球商标转让协议。

对此,深圳唯冠认为,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是独立的法人,谁也无权处置对方的商标。而苹果公司则认为其购买的唯冠全球商标权利范围包括中国大陆。

2010年4月,深圳唯冠和苹果曾就商标转让进行谈判,但并未达成一致。苹果公司遂率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深圳唯冠公司执行其与台湾唯冠电子股份公司达成的商标转让协议。

来源:新华网 编辑:于姝楠

编辑: 于姝楠  标签: 唯冠 ipad 苹果公司 商标转让 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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