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认为食品“即将过期”概念太模糊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对即将过期食品应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网民认为,此举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之善举,但工商部门的配套措施必须完善。此外,不少网民认为“即将过期”这一概念模糊不清,容易让不法者钻空子。在如今大多数消费者已养成查看生产日期习惯的大背景下,堵住厂商偷改生产日期的渠道才是大方向。
是善政,工商部门须“给力”
千龙网署名“李英锋”的文章说,当消费者挑选食品时,经营者的书面或口头提示能够充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便于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疑,国家工商总局在春节期间做出这样的部署完全是为消费者着想,是一项善政。
网民同时强调,监管方面的配套措施必须跟进,否则将是水月镜花。李英锋的文章就表达了对该政策落实的一些担忧:要求经营者对即将过期食品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即便经营者不作提示,监管部门也不能处罚。红网署名“毛忠斌”的文章也说,要想为民众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倒不如规范各地工商部门,让他们能够严格执法。对于不作为甚至“反作为”的工商部门、工商人员,应该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不但要发现一例查处一例,更应主动出击,检查、抽查、接受群众举报多管齐下,严格规范。
“即将过期”概念模糊
网民对“即将过期”这一概念表示了质疑。
李英锋的文章说,由于对“即将过期”概念没有法定的标准,因而,经营者只能模糊提示,工商部门也只能模糊监管。
署名“温州黄文毅”的微博主说,“即将过期”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谁拥有“最终解释权”,工商,商家,还是消费者?保质期一年的食品与保质期只有几天的食品,又如何界定“即将过期”?这种没有明确界定的要求、规定,究竟能起多大作用?
东方网署名“蒋萌”的文章说,“即将过期”是个模糊词汇,如果有关部门不进行“权威定义”,会不会异变为“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针对不同的食品,“即将过期”的定义应当遵循不同的标准。比如,保质期一年的食品与保质期只有几天的食品,“即将过期”的时间跨度显然不在一个层级,因为二者经历的气候变化与时间差大不相同。从现实来看,假设某件标示保质期为一年的食品已然“诞生”了364天,仅存的1天“生命期”真能成为判断其质量仍然合格的依据吗?所以,食品“即将过期”的标准理当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具体对象具体界定。此外,即便明示了某些食品“即将过期”,商家也不能免除销售具有潜在变质风险食品的责任。明示“即将过期”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合法销售”变质食品,消费者购买降价商品也不意味着放弃了应有的健康与质保权益。
更要防生产日期“躲猫猫”
网民“安规山炮”说,关键是禁止生产日期“躲猫猫”。
李英锋的文章指出,比之要求经营者对即将过期食品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管住食品标识中的“猫腻”是更重要更迫切的,“猫腻”不除,经营者对即将过期食品的醒目提示就难以做到科学准确,食品标识中没有了“猫腻”,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内容真实清晰,易于识别,那么,标识本身对于消费者才能起到醒目提示的作用。
一微博说,提醒大家选购食品时要注意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否牢靠。如果食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一擦就掉,就很有可能是为了盈利而对过期食品改“生日”。微博主“三娃的世界”也提醒说,要警惕企业把过期食品重新打印日期再出售。还有网民说,应该要求厂商增大食品生产日期的字体,并且印在包装显眼的位置。
李英锋的文章说,监管部门整天督促经营者就即将过期食品作提示,会耗费很多人力,且效率低下,难以收到理想效果,而监管部门治理食品标识“猫腻”则是找准了抓手,有的放矢,会明显提高监管效率。
署名“梁宝华”的博主则建议道,超市应推广“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集中销售,适当打折。设“快到期食品专柜”后,保质期由暗变明,给消费者的选择带来方便。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