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首页|时政|经济|市州|商务|投资|外企|名企|旅游|酒店|美食|风情|访谈|专题|图片|进入英文版
Home Politics Economy Society City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ies Travel Hotels Food Tradition Specials Photo
湖南双语网> 今日要闻> 国内要闻

广电总局:强化网络剧和微电影准入与退出机制

2014-03-20 12:59:12 来源:新华网
打印文章   发送给我好友
中国在线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白瀛)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9日通报,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机构准入管理、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以及退出机制。

通知说,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具有满足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具备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通知说,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通知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前,应组织审核员对拟播出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网播出。

通知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发上传视听节目,视同为该单位自制视听节目,由该单位按照同样要求先审后播。同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对向网站上传视听节目的个人和机构核实真实身份信息。

通知说,凡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公示,但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和电视剧等,不得在网上播出。

通知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对违规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直至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编辑: 于姝楠 标签: 广电总局 网络剧 微电影 准入
首页|国际|中国|财经|评论|博览|军事|体育|图片|娱乐|时尚|明星|情感|论坛|博客
关于我们|About us|服务条款|新闻热线|广告服务|诚聘英才|建议意见|客服中心|网站导航
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63 京公网安备110105000081号 京网文[2011]0283-097号
中国日报湖南双语网法律顾问: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 首席律师 刘邵武 电话:0731-85515938
Copyright © 1998 - 2011 China Daily.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日报网(北京英信联信息咨询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10-8488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