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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今年审结五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2013-12-31 09:40:37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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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线

中国日报湖南双语网消息 据红网12月30日报道(记者 刘怡斌)每逢年终岁末,都是农民工兄弟和其他打工者向老板领取工资回家过年的时候,而这个时候往往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高发期。为此,湖南省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12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规定的相关情况和今年以来湖南审理的相关案例,以及给劳动者依法维权的建议。

省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金旺廷在会上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湖南法院审理拒不执行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的具体标准: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六千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为我省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这一数额标准是符合我省劳动者实际收入情况的,也有利于平衡民事、行政手段解决劳资纠纷与刑事处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之间的关系。

金旺廷就劳动者依法维权提出相关建议:要尽可能地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保障劳资双方权益的有效手段;要尽可能地保留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据,不论是通过民事、行政手段还是刑事诉讼,证据都是认定被告人违法的重要凭证;坚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虽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是公诉案件,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害人报案但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依法受理。

据统计,今年湖南法院共审结五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案件一】2012年4月,被告人徐某元、徐某军父子二人在耒阳市工商局注册了一家砖厂,被告人徐某军为法人代表,被告人徐某元负责砖厂日常生产事务。2012年9月,因经营不善,共拖欠砖厂民工工资142332元。2012年11月,徐某元、徐某军父子借故离开砖厂躲藏到广州,并将手机停用,致使砖厂民工及相关职能部门无法联系。2013年1月,耒阳市人社局监察大队向砖厂作出限期支付民工工资指令书并予以公告,被告人徐某元、徐某军父子仍未支付。2013年3月,被告人徐某军归案后,其亲属支付了砖厂民工工资93582元,并承诺剩余工资于今年年底前全部支付。

2013年8月,被告人徐某军被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徐某元被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件二】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投入30余万元开了一家酒楼,后因酒楼经营管理不善,共拖欠唐某某等22名员工工资共计52454元。酒楼关门后,被告人王某某逃匿到外地以逃避支付员工工资,酒楼员工讨薪未果后向衡阳市人社局监察支队投诉。衡阳市人社局监察支队随后向被告人王某某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被告人王某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工资。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支付了拖欠员工工资。

2013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件三】2012年8月,被告人魏某某承包衡阳县西渡镇某机砖厂。在经营期间,拖欠唐某某等23名工人的工资93940.7元。被告人魏某某以回老家借款为由,离开砖厂,不但不想办法支付工人工资,还斥资35087元去联系发展其他业务。衡阳县人社局监察大队接到唐某某等民工的控告后向被告人魏某某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魏国玉支付民工工资。被告人魏某某采取不接电话、不露面的方式逃匿。2013年1月9日,衡阳县公安局和衡阳县人社局通过协调,魏某某的家属将其拖欠民工工资全部兑付。

2013年6月,被告人魏某某被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件四】2007年10月,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攸州工业园内创办某化工公司生产氧化锌。2012年2月份开始,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拖欠李某某、陈某某等二十余名民工6个月工资共计102496元钱。2012年11月,欧阳某某将公司停产,并将民工所知道的电话停机。攸县人社局监察大队于2013年2月2日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在指定的期限内,欧阳某某仍未支付。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欧阳某某于2013年3月20日才将拖欠二十余名民工的工资予以支付。

2013年7月,被告人欧阳某某被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二万元。

【案件五】2012年1月,被告人鲁某某和谢某某(在逃)合伙承包了桃江县马迹塘镇某砖厂,砖厂生产经营至2012年7月15日停产。砖厂停产后,被告人鲁某某和谢某某拖欠在砖厂做事的刘某某、段某某等13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7120元。谢某某欠薪后逃匿,工人多次联系被告人鲁某某要求其支付工资,被告人鲁某某以砖厂其他股东不愿意支付为由,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2年8月,桃江县人社局监察大队向被告人鲁某某和谢某某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二人于2012年9月4日前支付刘某某等13名工人工资。被告人鲁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有能力支付仍然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2年11月22日,汉寿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鲁某某抓获归案。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鲁某某家属将拖欠的工人工资67120发放给工人。

2013年7月,被告人鲁某某被桃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一万元。

以上五件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被告人都是私营企业主;二是被害人主要为农民工,人数都在10人以上,最少13人,最多达到了20多人;三是拖欠工资数额都较大,最少5万余元,最多达到了14万余元;四是被告人均是在行政机关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之后仍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五是部分被告人有逃跑和藏匿的情节;六是部分被告人存在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情况。

编辑: 张少虎 标签: 湖南法院 劳动报酬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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