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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终审胜诉,获赔两千多元

2013-07-16 19:18:59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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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线

唐慧终审胜诉,获赔两千多元
 
8时35分,唐慧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慧终审胜诉,获赔两千多元
 
胜诉后,唐慧只想早点回到正常的生活中。
 
中国日报湖南双语网消息 据长沙晚报7月16日报道 昨日上午10时52分,唐慧在她实名认证为“‘唐慧劳教国家赔偿案’当事人”的新浪微博上更新了一条微博:“谢谢您们大家。”
微博发出前的一个多小时,9时15分左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备受关注的唐慧与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由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2641.15元。
9时30分左右,走出法庭的唐慧笑容里透着一丝疲惫:“对这个结果还能接受,我现在就想好好休息,什么也不想。”
现场直击
唐慧:让自己早日回到正常生活
昨日,共有来自27家新闻单位的51名记者参加庭审。此次宣判,法庭允许新闻媒体携带工作设备进入法庭,并设立新闻媒体拍摄区。
8时45分左右,唐慧和他的委托代理人到庭,但7月2日庭审中曾出庭的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蒋建湘未出现在庭审现场。
9时整,庭审正式开始。本案审判长表示,法院在7月2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合议庭休庭进行了评议。由于该案影响较大,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根据合议庭评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结果,进行宣判。
虽然对书面道歉的请求被驳回,唐慧称“有些遗憾”,但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的决定“还了我一个公道”。回到宾馆,有人打开手机,让她看一些网民对她的支持和祝贺,她说现在心情好了很多,就想好好休息。“我要把一切从脑子里赶走,让自己早日回到正常生活。”
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蒋建湘对媒体表示,会服从法院判决,积极履行法院判决。蒋希望唐慧能就此回到正常的生活,如果她一家人生活上有什么困难,可以向当地党委政府、市公安局提出来,当地会给予他们一家充分的关怀。
焦点
1 要不要赔?
永州市劳教委不予赔偿于法无据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永州市劳教委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查明的事实看,唐慧多次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作出了劳动教养1年6个月的决定。湖南省劳教委复议决定确认了永州市劳教委认定的“唐慧有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要事实,同时认为,永州市劳教委没有考虑到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等情况,依法撤销了永州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其撤销的法定理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因此,永州市劳教委以撤销的理由是出于人文关怀,决定不予赔偿,于法无据。
2 赔偿金为何是两千多元?
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
省高院认为,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后,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撤销效力追溯至行政执法行为作出之日,“故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的效力追溯至该决定作出之日。由此,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从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唐慧已经实施的9天劳动教养失去了法律依据,唐慧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要求永州市劳教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其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5月17日公布了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国家统计局当日公布,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7593元,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由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赔偿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赔偿金1641.15元(182.35元/天×9天);由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向唐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3 书面道歉请求为何不予支持?
二审庭审中道歉可视为已履行
“唐慧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永州市劳教委没有综合考虑唐慧及其家人的特殊情况,对唐慧实施了劳动教养,处理方式明显不当,给其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唐慧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酌情可予支持。但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庭审中,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就作出劳教决定时没有考虑到“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人文关怀不够”、“处理方式不当”,向唐慧赔礼道歉,故对唐慧此项诉讼请求可视为已经履行。
案件始末
2006年10月
永州发生一起“11岁女孩被逼卖淫”案。受害者之母唐慧要求法院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处理渎职民警,获得经济赔偿。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2名被告人死刑,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2012年8月2日
永州市劳教委认为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
2012年8月10日
省劳教委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随后,唐慧就被劳教一事要求国家赔偿,但申请被驳回。
2013年1月22日
唐慧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永州市劳教委就劳教向自己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463.85元,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2013年4月12日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唐慧败诉。唐慧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2013年7月2日
湖南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7月15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宣判,唐慧胜诉。
专家观点
唐慧胜诉,可让公权力反思
在部分法学专家看来,湖南省高院的判决对推动劳教制度改革、彰显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效应。
湘潭大学法学教授倪洪涛评价道,唐慧行政赔偿诉讼二审程序中,对庭审程序和纪律恪守、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以及公开审理的姿态,都有可圈可点之处。特别是唐慧的胜出,使人们看到了司法本应具有的公正力量和纠错能力,这种对正义底线的坚守是社会发展的基石与希望所在。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认为,正是透过唐慧案,引起全社会对劳教制度改革的关注,也推动了相关的司法改革。
马怀德告诉记者,这次判决,说明法院正确理解和忠实执行了国家赔偿法,坚守了法律底线,维护了法律尊严,让“唐慧们”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他表示,唐慧与劳教委打官司,最后以唐慧胜出,有着好的示范意义,这样的判决让公权力反思:针对上访者,不能再用劳教手段维一时之稳,而应该用法治思维求长久之安。

编辑: 张少虎 标签: 唐慧 终审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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