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两条新规。一是取消对未婚对象(即男女朋友关系)共同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父母作为贷款申请人的共同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时,贷款次数按申请人及共有人实际已有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次数合并计算,贷款额度按申请人及共有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合并计算。
没领证的男女朋友共同买房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没有正式领结婚证的男女朋友,现在去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进行共同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吃“闭门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9月20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株金管〔2012〕5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为防范贷后法律关系变更风险,取消对未婚对象(即男女朋友关系)共同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向记者解释:“之前出现过男女朋友一起申请公积金贷款共同买房,但是买完之后,关系破裂,没有结婚,导致双方扯皮。就是针对这种现象,才决定取消。”
在随后发布的株金管[2012]58号《关于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2年9月24日前已经登记备案的共同购房行为,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另一方只能作为共同抵押人,不得作为共同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合并考虑贷款;从2012年9月24日起登记备案的上述共同购房行为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父母作为共同借还款人,贷款次数和额度要合并
《公告》还规定,贷款申请人与父母共有产权时,父母可申请作为共同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其作为共同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时,贷款次数按申请人及共有人实际已有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次数合并计算,贷款额度按申请人及共有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合并计算。其不作为共同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时,贷款次数与额度不合并计算。
对此,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作了一番解释:“如果父母的一方作为贷款申请人的共同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如果他(她)已经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人本身并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贷款申请人还是属于二套房;如果双方加起来已经两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那么贷款申请人便没有资格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如果双方加起来只是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商业贷款,贷款申请人还可以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视为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按照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执行。如果贷款申请人与父母共有产权,但父母不作为共同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时,贷款次数和贷款额度不合并计算。”
来源:大湘网 编辑:周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