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自己是浙江老板,前来沅陵投资办厂,两男子以恋爱为名结伙诈骗他人钱财。9月24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郑某(男)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田某(男)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8月16日,为骗取他人财物,郑某、田某经事先预谋,相约前往沅陵。二人到达沅陵县城后,分别化名林某、卢某,并通过朋友认识受害人杨某(女)。为博取杨某好感,二人谎称自己是浙江老板,前来沅陵投资办厂,随后郑某以林某身份频繁与杨某接触,并很快确定恋爱关系。为进一步获得杨某信任,郑某将装满百元冥币的密码箱交由杨某保管,谎称内有20万元现金。期间,为骗取杨某信任,郑某当着杨某的面将正反两面插着真100元人民币的两捆冥币拿出,后假装离开沅陵去云南办事。2011年9月9日,郑某打电话给杨某,以在长沙开厂办证缺钱为借口,提出向杨某借款30000元,并让同伙田某代取借款,田某取钱时以卢某名义郑重写下借条。得手后,郑某、田某二人立即将借款平分后离开沅陵。2011年9月9日,贪心再起的郑某又以钱不够为由两次骗取杨某现金3000元。得手后,二人便消失得无影无踪。
9月16日,如梦初醒的受害人杨某来到沅陵县城区刑侦中队报案。接警后,民警通过认真分析案情,细致摸排走访、调查取证,迅速将目标锁定在郑某、田某身上。9月23日下午4时许,侦查人员经秘密跟踪,在湖南永顺县城一旅馆内将两人成功抓获,立即押解回湖南沅陵。
经审讯,郑某对自己化名林某,以“耍朋友”为名诈骗杨某现金33000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他还交待曾伙同田某等人先后流窜至湖南娄底、吉首、怀化和贵州省等地进行诈骗。案发后,郑某、田某二人将骗得的33000元现金全部退还给受害人杨某。
来源:红网 记者:史明华 通讯员 赵智泉 编辑:李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