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以建校费、教师奖励基金会等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的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类捐资、赞助费。
●严查公办普通高中不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的行为。
●严查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等有偿培训行为。
●严查提高住宿费或变相提高住宿费标准、强制收取住宿费的行为。
●严查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
●严查不按规定进行教育收费公示,或公示内容与实际收费不一致的行为。
又到了学校开学的日子,一些教育乱收费的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昨日,湖南省物价局召开2012年秋季开学教育收费检查新闻通气会,明确将重点针对开学期间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中小学校教育乱收费行为开展一次大检查。特别是将会同长沙市物价局对长沙部分重点中小学校进行检查。检查重点针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类捐资、赞助费等六方面乱收费问题。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何唤鸣指出,湖南省物价局已于日前下发《关于迅速开展2012年秋季开学期间教育收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价格部门对查出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要追根溯源,追踪乱收费资金的使用用途;对查出的性质恶劣、弄虚作假、刁难对抗检查、屡查屡犯的典型违法案件,要依法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
对于违法事实成立、情节清楚、证据确凿的教育乱收费,将向学生家长依法清退所有违法所得;没办法清退的,将全额没收上缴财政;按照相关规定,还可向违规学校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
此外,各级价格部门将集中力量对当地学校开展巡查,在开学报到现场及时受理收费的咨询投诉,同时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保证群众诉求渠道24小时畅通,随时接受、快速查处群众投诉举报。
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费用
严查以建校费、教师奖励基金会等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的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类捐资、赞助费。
政策解读: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如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须在秋季新学期开学学生取得注册学籍后办理,学校收取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应建立单独账务,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学校教学和补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挪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必须依法为其出具凭证。
禁止以借读转学等名义招收费生
严查公办普通高中不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的行为。
政策解读:“限人数”: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限钱数”: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限分数”: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由各市州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
禁止学校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严查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行为。
政策解读:中小学校不得在正常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校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中小学校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农村小学初中不得收住宿费
严查提高住宿费或变相提高住宿费标准、强制收取住宿费的行为。
政策解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住宿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全市普通高中,可向自愿接受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如生均面积6平方米以上,每间居住人数不超过4人,带有独立阳台、卫生间、盥洗室的一类公寓,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600元。
“如果一间公寓原本规定居住6人,但实际居住人数超过了6人,就属于变相提高住宿费标准,是违规行为;而根据我们目前的统计,全省农村高中学生的住宿费实际收费平均为每生每期70元左右。”何唤鸣表示。
严禁进校推销和强制购买教辅
严查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
政策解读:对自愿就餐的学生,伙食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营利”原则核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
教辅资料要落实“一科一辅”和自愿购买原则,严禁进校推销和强制购买,做好无偿代购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一科一辅’是指一门课程只能有一种辅导教材,且辅导教材的价格不能超过课本价格。此外,其他课外读物必须遵循自愿购买的原则,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购买、订阅。”省物价局教育收费处副处长吴玲表示。
未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严查不按规定进行教育收费公示,或公示内容与实际收费不一致的行为。
政策解读:各级各类学校要按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大中专学校还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集中的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记者 陈暄 实习生 陈洲平 编辑:文新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