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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问诊”委员带受污地下水上会场

2012-07-25 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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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线

湘江是湖南人的母亲河,流域集中了全省60%的人口,也承载了60%以上的污染。7月24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湘江流域综合整治专题调研报告、省政府关于湘江流域综合整治情况报告,以及湘江保护条例进行分组审议。

委员提着受污地下水上会场

与以往参会不同,24日上午的分组审议中,一壶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邹学明带着的取自湘乡市的地下水引发了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热烈讨论。据邹学明介绍,这壶水是他几天前参加2012三湘环保世纪行活动时,在湘乡市抽取的地下水,因水质受到铬的严重污染,其水色明显偏黄,并且有一股刺鼻的味道。

会议现场,邹学明将壶中的水倒入一个干净玻璃杯中,又用另一个干净玻璃杯装上自来水,随后将两杯水放在一起。与自来水相比,从壶中倒出的地下水明显偏黄,这一对比,让与会人员无不感到震惊。而邹学明随后的一句话,更是让会场陷入沉默。

“根据我们的调研,现在还有一部分老百姓在用这个水。”邹学明说,尽管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部分项目进展缓慢,给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带来不小隐患。

饮水安全是当下湘江治理的重中之重,如何从根本上遏制湘江流域的重金属污染?对此,委员们认为,湘江治理的地方环保标准应高于全国环保标准,在巩固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水口山等7大重点区域整治的基础上,加大对湘江上游采矿区污染的治理;加快矿业整合,加强监管机制建设,防止不负责任的小矿企带来尾矿污染。

湘江治污任重道远

根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湘江流域综合整治专题调研情况的报告,近年来,湘江季节性缺水严重,1998年以来的14年里,有11年湘江长沙段最低水位低于26米。

虽然枯水期间,依靠东江水库补水能勉强维持下游长株潭段自来水厂的取水需求,但目前全流域仅东江水库具有一定的水资源调控能力,难以长时间为下游补水。

此外,湘江流域的重金属治理也是一大难题。作为全国重金属污染治理的主战场,“十二五”期间,湘江流域要完成治理项目1500多个,淘汰关闭、整合涉重金属企业1000余家,实现“涉重金属企业数量和重金属排放量比2008年下降50%”的目标。而根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的调查,自启动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以来,部分治理项目进展缓慢,个别项目甚至尚未动工。

花大力气治理后,近年来,湘江水质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但总体上还没有根本好转。该报告指出,目前,部分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不到位,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不高,饮用水水源地有排污口未关闭。截至2011年底,长沙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有5个排污口与溢流口,而衡阳市有8个。调查还发现,湘潭市个别自来水厂上游1公里范围内有排污口,废水污染直接影响城市供水安全。并且,随着农业的生产发展,大量农膜、秸秆未得到有效处理,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面源污染也成为污染治理的一个新的重点和难点。

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和情况,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建议,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严格保护湿地,积极造林护林;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引导企业进入专业工业园区发展,实行集中监管、集中防污,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同治;同时搞好水源规划,加快启动直饮水工程建设,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建立统一的湘江干流梯级调度中心;并建立健全湘江流域综合整治的责任机制,依法治水。

二审修改稿更加明确省市县乡四级政府职责

为促进“依法治水”的实现,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来致力于湘江治理和保护的立法工作。24日上午,对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为加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审修改稿在总则中增加了省、市、县、乡四级人民政府在湘江保护管理工作中具体职责的有关规定,将第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湘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对湘江保护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制定湘江保护的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建立并落实湘江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湘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湘江保护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湘江保护具体方案……具体组织落实湘江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湘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湘江保护的具体工作,落实整治措施。”

分组审议中,委员们认为,条例总则明确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在湘江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加强了对湘江保护的监管机制。

考虑到一审修改稿篇幅太长,规定太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突出重点,精简部分内容。鉴于国家防洪法、港口法等法律和湖南省防洪法实施办法、港口法实施办法、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等法规对相关内容已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二审修改稿删除了一审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关于防洪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港口建设和物流业发展的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水运船型标准化的规定,以及第六十八条关于外来物种的规定。

来源:红网 记者:刘容 编辑:李雅琴

编辑:张少虎 标签: 湘江 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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