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湖南省郴州市纪委介绍,该市自4月初开展清理整治不在岗国家公职人员行动以来,到5月11日止,已有174个市直单位、11个县市区上报了统计表,其中36个市直单位和11个县市区存在清理整顿对象共780人。
市县两级现已分类清理整顿到位的587人(市直单位118人,县市区469人),其中旷工或逾期不归的234人,按原政策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150人,因患有重大疾病或残障等因素、长期无法正常工作的126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导致不适宜现职工作;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的24人,违规外出兼职、或脱产学习的17人,弄虚作假长期病休的6人,触犯刑法、被直接开除的9人。
对待处理的193名国家公职人员,现正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分门别类进行处理。一是对旷工或逾期不归的人员处理,作出辞退或停发工资;二是对15名处级干部的处理。由相关干部科室干部所在单位,并听取本人意见,作出岗位调整、通知上班、提前退休或辞退处理;三是对停薪留职干部的处理。原进入单位时办理了正规录入手续,确因单位经费紧张或岗位有限不宜安排的,继续停薪留职;进入单位时没有办理正规手续或挂靠的,目前仍在停薪留职的人员,给予除名处理;四是因机构撤并没有安排工作的人员处理。由所在单位研究,安排相应岗位,并通知上班;五是因残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人员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病休手续。
政策链接:
1、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04]13号)第四条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再次重申,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不得采用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等方式鼓励领导干部离岗经商、办企业。已出台此类政策的地方,要予以纠正,并采取妥善措施处理好相关情况。对乡(镇、街道)机关,要根据机构改革进展情况,调查研究后再提出规范意见。”
2、关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从事民营经济的具体实施意见(郴人发[2003]7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除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之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停薪留职。一次性停薪留职时间为3—5年,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聘用;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可续签停薪留职协议;自愿辞去公职的,可按辞职办理。”
来源:红网 作者:李柯夫 史训杰 张贵付 编辑:文新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