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显示:去年我将自己在雨花亭的一套房子租给刘某住,并且言明承租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刘某交纳。但事后刘某一直拒绝交纳,物业公司多次找到我,要我支付物业服务费。可我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因为我曾向物业公司申明过出租事宜,并告知由刘某交纳。请问,我能拒交物业服务费吗? 顾先生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律师答复:顾先生应当按规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顾先生作为业主,有按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不得以房屋出租为由推卸交费责任。
《解释》第7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顾先生不能以自己与承租人约定由其交纳物业服务费,且已告知物业公司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分别向顾先生和承租人刘某追讨物业服务费。鉴于物业公司已选择向顾先生追讨物业服务费,那顾先生应当支付。当然,顾先生支付物业服务费后,可依据租赁合同向刘某追偿。记者 李广军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 编辑:文新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