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近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转发国税总局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介绍,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区分行业不同,标准不同,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记者 周丛笑 编辑:王新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