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24日发布消息,《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经由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3年2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粮食生产和食品原料输出大省,黑龙江省通过出台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表明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决心。
“黑龙江省是我国粮食生产大省,也是食品原料大省,食品原料遍布全国,条例的出台对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忠睿认为,条例的最大亮点在于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流通和消费全过程的监管和工作机制。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福介绍,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建立“从田园到餐桌”全程监管体系,明确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加强源头管理,明确产地安全监测、市场准入及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条例还提出对餐厨垃圾进行严格管理,严密防止地沟油流入餐桌;结合省情实际提出规范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填补立法空白;规范校外托餐机构经营行为,保证学生用餐安全;强化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条例还加大了食品安全问题行政问责力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