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自治特色 有“法庭”之名无公堂之“实”
许昌市是社会法庭最早试点地区之一,但第一批中却有一些“四不像法庭”。庭长是乡党委书记,社会法官有人民调解员、派出所所长、村治保主任担任,全是“官”。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梁开生说:社会法庭是民间调解纠纷的自治组织,其生命力就在于“群众自治特色”,不能带有行政化、司法化色彩。社会法官必须从“愿管事、会管事、能管事、管好事”的群众中挑选。为此,许昌全面调整了社会法官人选。据了解,目前河南已经选任常驻社会法官和非常驻社会法官28617名,其中普通群众占99.8%。
张立勇说,社会法庭有“法庭”之名,而无公堂之“实”,更易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接受。
记者采访发现,社会法庭的调解室采用圆桌式布局,室内悬挂劝和格言,突出和谐的氛围;当事人双方分别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显示中性、平等;没有固定的程序限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所信任的“社会法官”,可以随时邀请其他群众参与调解;坚持零收费原则,无论是“社会法庭”调解还是人民法院司法确认,都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位乡党委书记说,别看条条块块在乡镇政府办公楼挂满了牌牌匾匾,绝大多数没坚持多久,就不见人影,还空占一个办公室;遇到矛盾,甚至还推动当事人打官司;而社会法庭像“春雨”,悄无声息但是起了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社会法庭的志愿性、民间性,反而激发了群众参与积极性。武陟县中心社会法庭社会法官庞高潮,2010年以来,亲自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0余起,其中影响全县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纠纷12起,化解上访案件9件。
来源:新华网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