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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学校不得跨学区招生 外来娃和城里娃同待遇

2012-08-16 11:17:20 来源: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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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贵州省教育厅对贵州省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进行了详细分析,新《条例》在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教育公平、校园安全等方面均有亮点。

学校不得跨学区招生

多举措推进均衡发展:

推动教育设施、设备和师资等资源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共享;建立健全教师和校长流动制度,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教师、校长的合理流动和合作交流;

实行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支教、轮教制度;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

学校应当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不得跨学区选招学生;建立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均衡合理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制度。

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参与补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与所在城镇学生平等对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在编班、学籍管理、奖惩、考核评价等方面,与所在城镇学生同等待遇。

外来娃与城里娃同待遇

《条例》规定:学校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不得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课业补习班;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活动。

细化规定教育经费来源

《条例》明确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和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重点用于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国家和省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的比例不低于50%,且不包含教师工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在职教职工年工资总额1.5%的标准,将教师的培养培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政府须及时维修改造校舍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及周边秩序,为学生、教职工和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的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禁止使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

学校应当完善卫生保健设施,加强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做好疾病防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完善配套

为学生提供就餐条件。针对学生就餐难以及国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际,《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卫生室、浴室、厕所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核定寄宿制学校的教职工人数,配备必需的宿舍管理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医务人员等;应当为非寄宿制学校居住较远的学生提供中午就餐条件,为学生提供卫生饮用水。

普通教育中渗透职业教育

《条例》规定: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增强学生体质和精神健康,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创新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校结合实际,探索在普通教育中渗透职业技术教育。

高度关注民族地区发展

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发展普遍滞后,民族地区财力普遍薄弱,《条例》从经费保障、教职工编制、学校建设、对口帮扶、双语教学等方面,对民族地发展义务教育给予政策倾斜。

紧急情况下教师不能“跑”

《条例》规定:教师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

此外,在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建立健全教育执法监督队伍,落实教育执法监督责任制,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维护学校、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胡颖 黄嘉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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