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步,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承办单位要在认真办理好每件提案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要严格按照省有关文件的要求,实行办理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确保提案办理任务按时限、高质量完成。高度重视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各界别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加强指导。对领导同志批示的提案,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第五步,积极采纳提案中的合理建议。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提案内容的分析研究,认真采纳合理建议,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对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要以适当的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或由相关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第六步,完善提案办理督查制度。承办单位要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难点问题。建立提案办理信息库,对需跨年度办理的提案,要适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落实情况。对办理难度较大、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要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党委和政府提案督办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发挥协调作用,强化工作督导。提案办理督查活动应视情况邀请提案者和政协组织参加。
亮点2
奖优罚劣,提案办理纳入政绩考核
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应该如何推进政协提案办理?《意见》也作了规定。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提案办理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实际,确定并牵头领办政协重点提案。”《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与开展和推进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定期听取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在提案办理的人力、物力保障方面,《意见》要求承办单位根据提案办理工作需要,加大经费投入,并建立一支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政协提案工作联络员队伍和相应的联络员工作机制,开展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联络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承担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等事项。
最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提出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考核及单位绩效考核体系,不断强化约束机制。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考核、培养和选拔的参考依据;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支持政协组织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除了对承办单位作出要求,《意见》也对政协组织提出多项要求。比如不断加大对政协委员的培训力度,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政协提案更加切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更加贴近社会民众,更加准确反映民情民意。再如,强化政协组织内部提案整合机制,减少重复提案;建立健全提案质量评议制度,完善优秀提案评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