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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违法犯罪惩处"上限"为死刑
2011-06-09 10:29:0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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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日前表示,只有严厉执法,才能遏制食品安全事件高发频发态势,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以保障。

袁曙宏认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天性,决定了仅靠道德、良心难以有效制止一些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仅靠常规执法也不足以矫正其长期形成的行为惯性。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根本上要靠法治,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袁曙宏说,只有通过持之以恒、公平公正的严厉执法,才能真正确立食品安全法的高度权威,使食品领域的企业守法经营成为常态乃至自觉。在指出执法要全覆盖、无疏漏,执法人员要铁面无私、铁腕治乱的同时,袁曙宏强调,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要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依上限顶格惩处。他从现有法律规定的角度对“上限”做出了解释:

——对有故意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一律吊销证照、罚没设备。

——对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要依法实施5年禁业处罚,并可在行业内部建立黑名单制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予以严惩,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致人死亡的,可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罚款的,要在法定幅度内依上限开出顶格罚单。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立即纠正,必要时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怎样才能保证严厉执法?袁曙宏认为,必须全面落实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严格责任,建立健全明确清晰的监管责任体系,尤其是要严格落实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特别是市县长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那样,实行最严格的责任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以责任撬动监管体制机制发挥最大合力,倒逼各项法律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和遵守。”袁曙宏说。

他还强调,要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违法失职人员严格追究责任。“要依据刑法规定,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犯有‘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人员,以及犯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坚决从重从快予以严惩,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袁曙宏说。

来源:新华网 编辑: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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