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食品安全法“孤军奋战”
——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建设情况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目前已完成对各地的检查,正在梳理分析发现的问题。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情况是此次检查重点之一。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建设情况总体良好,但配套法规制度亟须完善。不少地方呼吁:不要让食品安全法“孤军奋战”!
近年来,地沟油、三聚氰胺、染色馒头、瘦肉精、塑化剂等食品安全问题屡屡曝光,老百姓谈“食”色变。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颁布实施,尽管食品安全已经有法可依,但在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方面仍然任重道远。
此次检查发现,食品安全法相关配套法规滞后。如按照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出台,现阶段对保健食品的监管缺少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又如,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这一地方性法规在很多省份也未出台。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监管作了总体安排,但内容还相对笼统。例如没有界定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和餐饮服务的含义,对“前店后坊(厂)”等小作坊的监管主体不明,给日常监管带来了难度。
此外,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也受到质疑。如食品安全法的罚则中,大都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但具体执行中,对“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难以认定。对餐饮环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置,相关罚则操作性不强,难以追究相关人的责任。食品安全法对从业人员领取健康证有明确要求,但没有相应罚则,造成了无健康证上岗现象增多的趋势。对食品添加剂的经营管理没有明确规定,一定程度造成了目前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