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有必要健全大学生淘汰管理机制。教育主管部门也应逐渐下放招生自主权,同时高校也要严格执行自身的培养标准,建立起完善的淘汰机制。
■姜朝晖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某高校招生办在微信公众号上公示了一份处罚名单,14名学生因为在校期间“挂科”太多,被予以退学,另外有59名学生予以留级处理警告。校方表示,这14名大学生确实已被退学,而公示此份名单的目的是希望给其他学生警示。
这起事件,引发了“高校究竟有没有权力让大学生退学”的争议。有论者提出,高校招生计划是政府统一配置和调度的,只是受国家委托具体负责学生的培养,从这个角度来看,高校似乎没有权力让学生退学。笔者以为,是不是有此权力,姑且不论,但从高校人才培养的角度来看,引入退学机制,对所有大学生进行警示,进而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其积极作用自然毋庸置疑,也符合未来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实行的是计划招生,培养过程也是严进宽出。从高校的角度来看,因缺乏招生自主权,培养过程中有时疏于质量管理,以致于培养的人才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从学生的角度来看,这些能千军万马挤过独木桥的“幸运儿”,一旦进入大学之后,很多学生对自我的要求就放松了下来,以至于出现了“挂科”现象。偶尔“挂科”或可理解,但频繁出现“挂科”,责任主要在学生本身,因此,对这部分学生进行一定的惩处,也是高校负责任的一种表现。
那么,高校究竟有没有权力,对学生作出退学的处理呢?根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二十七条从六个方面对学生退学的范畴作了规定,第一项就是“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修学)未完成学业的”,同时在第六十一条到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学生有相应申诉的机会和渠道。由于部门规章也具有法律效力,毫无疑问,让学业成绩不符合学校要求的学生退学,高校拥有这项权力。
事实上,我国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很少有让学生退学的做法,绝大部分学生都能顺利毕业或结业,同时不同高校还存在执行力度不一的问题。高校管理者可能有两方面考虑:一是高校是受国家委托,统一按照计划招生,对大学生进行培养,生源的质量都是有保证的,而且我国也没有建立学生退学淘汰的常态机制;二是目前的招生环境和就业形势,也不允许高校过多让不合格的学生退学。毕业率和就业率是高校最重要的声誉指标,换一个角度说,毕业率或就业率低,不仅不能说明办学严格,反而有可能被认为是培养水平低的表现。但是,无论是从高等教育系统的内涵发展来说,还是从国外发达国家高校的办学经验来看,建立这样一种退学机制,无疑对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进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基于此,高校有必要进一步健全退学机制。首先,退学制度的出台,必须征求学校各个层面的意见,这就包括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学生;其次,在培养过程中,既要加强学生学习质量过程管理,也要重视教师的教学质量管理,并且规范评价机制,使得评价尽可能科学化;再者,必须保证学生申诉的权利,避免因制度的随意性和实施的主观性给学生带来负面的影响。
笔者以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我国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的需要,以及社会对高质量人才培养的要求,高校有必要健全大学生退学管理机制,而教育主管部门也应逐渐下放招生自主权,同时高校也要严格执行自身的培养标准,建立起完善的淘汰机制。(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