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快到期怀孕了 “违反厂纪”被开除
小王系济南某厂职工,2012年6月入职并与厂子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5月,小王发现自己怀孕,希望劳动合同一直延续到自己生完孩子。但工厂并不同意,此后安排小王去销售部上班,小王请假单位也时常不准。2014年8月工厂以小王违反厂纪、厂规为由向小王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嵘林认为,“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因此,如果女性职工“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非法定事由,劳动合同并不当然终止,应当自行顺延。
刚怀孕就“被待产” 生完娃又“被辞职”
相比之下,网友“在云端”的情况更复杂一些。她在公司工作两年半了,去年5月份怀孕,合同在当年7月份到期。公司一看她怀孕了,赶紧劝退,可“在云端”还是懂点法的,“法律规定哺乳期结束前都不能解除合同,凭啥辞退我?”不过,公司又以整合岗位之名,远未到产期,便让她回家待产了,也不给发工资。今年2月,宝宝出生了,她想报销生育保险时,公司抛出一份协议,“只要你自愿解除合同,我们就给你办理报销生育险的手续”。“把我撵回家,不发工资对吗?”“我不自愿被炒,是不是就报不了生育险?”“在云端”一肚子疑问和不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召刚说,在女工“三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除产假之外,原则上上班才发工资。但公司以岗位整合为由,让待岗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非因员工本人原因公司停工停产,让员工待岗的,超过一个月的,可以向员工发最低工资的80%作为生活费。该公司不存在停工停产,仅让孕妇回家待岗,是赤裸裸的歧视,不上班是公司不让上,公司要发全薪,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他还指出,产假期间的生育检查、医疗费用报销是保险基金支付的,公司只是配合办理手续,不给报或附条件,可直接向社保稽查科或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记者 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