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报志愿时间
1.6 月24 日至6 月28 日12 时,考生填报本科二批及以上院校志愿(26 日12 时前,考生填报提前本科录取院校志愿、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录取院校志愿、天津市“农村专项计划”录取院校志愿;28 日12 时前,考生填报本科一批录取院校、本科二批录取院校及部分本市独立学院志愿)。
2.7 月31 日至8 月2 日12 时,考生填报本科三批录取院校志愿和高职高专录取院校志愿(含高职高专提前录取院校、高职高专录取院校)。填报志愿工作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不再补报。
二、填报志愿依据
1.考生填报志愿的依据是经教育部安排下达、市高招办汇总编辑的《2015 年全国普通高校在津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按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体育类编制。未经市高招办公布的招生院校和计划,一律不安排在津招生。
2.《2015 年全国普通高校在津招生计划》按理工类、文史类分列,依次为:提前本科录取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录取院校、天津市“农村专项计划”录取院校、本科一批A 类录取院校、本科一批B 类录取院校、本科二批A 阶段录取院校、本科二批B 阶段录取院校、本科三批A1 阶段录取院校、本科三批A2 阶段录取院校、本科三批B 阶段录取院校、高职高专提前录取院校、高职高专录取院校。
3.考生志愿表中的院校名称、专业名称、院校代码、专业代码等内容均以《2015 年全国普通高校在津招生计划》公布的为准。院校名称左侧数字为该院校代码(四位数字),右侧数字为该院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之和;专业名称左侧数字为该专业代码(两位数字),右侧数字为该专业在津招生计划数。
4.招生院校计划中所列专业学费标准由招生院校提供,仅供考生参考。收费标准以考生录取通知书随附的收费明细表为准。
5.考生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志愿表。考生应保证志愿表上所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因自身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经考生确认的志愿信息将作为计算机投档和高校录取的唯一依据。
6.填报军队、公安院校志愿的考生,须参加军队、公安院校组织的面试、体测和军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提前本科航海类院校(专业)、部分院校非通用语种专业及师范类专业对考生的具体要求参见院校招生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