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个别公办普通高中在招生中未经批准异地招生,乱挖生源,抢注学籍,恶意竞争等违规行为有望得到整治。5月7日,省教育厅就2015年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跨市(州)招生有关事宜发出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跨市(州)招生计划,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异地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考试。
按规定,公办普通高中应当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招生。原则上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可向市(州)教育局提出跨市(州)招生申请,由市(州)教育局核准后报教育厅。经教育厅同意后,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可跨市(州)招收少量学生(首次核准的学校原则上跨市(州)招收的学生不超过1个班,班额为56人)。此前经教育厅同意可跨市(州)招生的部分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可继续跨市(州)招生。各地要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跨市(州)招生计划纳入相关学校统一招生计划,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今年,跨市(州)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异地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考试。为保证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省教育厅要求,公办普通高中跨市(州)招生须安排在各地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结束后进行,不得提前组织考试和录取新生。民办普通高中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独立举行普通高中招生考试,考试时间应当安排在各地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结束后进行。
“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的学生。”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强调,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不得将以民办名义招收的学生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民办学校也不得以公办学校名义招生,将以公办名义招收的学生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四川日报记者 江芸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