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4月24日电(记者仇逸、吴振东)24日,上海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两个重要配套文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公布实施,以改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构建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
根据规定,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两类,其中:语文、数学、外语、信息科技、体育与健身、劳动技术和艺术7门科目只设合格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分设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通过合格性考试的考生,可根据高校招生要求和自身兴趣特长,在6门设置等级性考试的科目中自主选择3门参加考试,等级性考试成绩折算成相应分数计入秋季高考总成绩。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把4个方面纳入评价范围:一是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重点记录学生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和党团活动等情况。二是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重点记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型课程成绩、拓展型课程和研究型课程学习经历等。三是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重点记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参加体育运动、艺术活动的经历及表现水平等。四是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重点记录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社会调查、科技活动、创造发明等情况。
2017年起,上海市在推动高等学校自主招生过程中,将试行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高等学校自主招生的参考。为保障评价方式的客观性,将启用全市统一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明确高中学校作为信息录入主体,采用客观数据导入、高中学校和社会机构统一录入,学生提交实证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客观记录学生的学习成长经历。同时,将构建市、区县和学校三级管理机制,建立信息审核、信誉等级认定、公示与举报投诉等配套制度体系,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建设市、区县和社区不同层面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运用社会资源为城乡学生创造更公平享有校内外素质教育活动的机会。
2014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选择上海市和浙江省率先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上海按照国家部署,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编制了《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经教育部备案同意后,市政府于2014年9月发布实施,其核心内容是实施“两依据一参考”,即依据统一高考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高校考试招生改革。
上海市在研究制订高考改革总体方案时,同步启动了《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制订工作,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同意,24日正式发布实施,从2014年9月入学的高一学生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