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实现优秀教师“下乡”的三种途径
古语云:“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在现代社会,个体能凭借才能实现向上的社会流动,既是社会公平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更是社会效率的内在要求。
在现实中,我们经常见到教师从乡村流向城镇、由教育部门流向政府机关、从落后地区流向发达地区的“教师流动”现象,仅从个体发展的意义上讲,教师由“低社会地位”向“高社会地位”流动,尊重了人的自由选择意志,是一种合规律的社会流动。我认为,只要教师热爱孩子、真心从教,无论任教于城市还是农村,都是值得我们尊敬的,他们都在为民族的未来尽心尽责。我们不能说流失出去的乡村教师是没有道德责任感的。
但从社会正义的角度看,乡村优秀教师的流失,又意味着处在社会底层的农民子女虽然在同一片蓝天下,却难以享受到与城镇一样的“有质量的教育”,这又是不公平的,说明我们这个社会的文明还有待提升。要实现优秀教师向乡村的逆向流动,使乡村儿童享受有质量的公平教育,我认为有三条路径:
一是法令规约路径。
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在一所学校任教一定年限后必须到附近农村学校任教相应年限,并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日本和韩国均采用此种模式,他们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教师流动的对象、去向、程序、待遇等。
虽然“法令规约路径”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了义务教育教师的录用、提职与流动,如果城乡学校之间的工作环境与条件差距不大,且对到偏僻地方学校任职者还给予额外的经济补助的话,那么这种机制还是可以发挥作用的。但如果城乡学校之间的工作条件与工作环境差距巨大,且到农村任教师的特殊津贴很少,那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教师逆向流动就是一种强迫。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形成两种不良后果:一是强制性的法令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迫使优秀教师流出教育行业而转投其他行业;二是由于方式方法缺乏人道,即使教师被强迫派送到偏僻农村任教,但由于内心对该政策不满而消极怠工,无法让其真心投入教育。所以,在中国城乡教育二元格局依然明显的背景下,仅仅依靠强制命令是难以奏效的,要想引来“金凤凰”,关键是要栽好“梧桐树”。
二是自由选择路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流动是教师个人的选择行为,“泛道德化”的机制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乡村教师。因此,教师流动必须符合基本人性和基本的社会流动规律。如果农村学校要想吸引优秀教师任教,就必须运用市场手段,增加农村教师岗位的报酬和其他利益,以吸引优秀人才自愿自主地选择到农村任教。
由于城乡教育二元结构依然存在,乡村学校不仅办学条件和生活环境较差,而且教师的发展机会也非常有限。我们的调查显示,城市初中教师和小学教师获得“中教高级”和“小教高级”职称的时间分别要比乡村教师早5.8年和5.5年。
在整体社会认知中,一般都会认为到农村当教师是没有办法的选择,优秀人才是不去农村的,乡村教师是差者的专利。这种妖魔化的社会宣传强化了乡村教师的弱势地位,致使优秀人才不敢选择去农村当教师,否则就证明你不优秀。因此,农村教师的岗位缺乏竞争性和吸引力。
我认为,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政府应在有限的财力条件下优先支持乡村教育,特别是优先解决乡村教师岗位的吸引力问题,为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岗位提供足够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良好的发展机会,然后使雇佣者与受雇者在教师劳动力市场中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相互选择。
三是公民责任路径。
“自愿”与“志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自愿”是与职业相对应的一种选择行为,即“我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而“志愿”则是与志业相对应的一种道德义务,是对“我必须这样做”的信念。乡村的儿童不是异乡人,他们和所有的城市儿童一样都是国家的未来财富,为国家教育儿童就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这样,“到农村去当老师”彰显的是公民的德性水平与对共同善的信念。
如果尊重了教师职业的自由选择权利,那么可能损害的是农村学生接受公平教育的权利?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权利主张矛盾呢?我认为,公民责任是应当倡导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仅以公民精神去鼓动现职教师或想成为教师的人为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服务,只能激发少数先进分子的责任意识。要实现大多数优秀教师自愿选择去农村任教,必须强化政府的责任。政府是人格化的“家长”,教师只是角色化的“孩子”,我们不能只让“孩子”确立公民责任意识而“家长”却可以例外。
政府首先应肩负起公平正义的责任,在工资待遇、发展机会、社会保障等全方面,向农村教师倾斜并以立法的方式切实推进落实。为了激发乡村教师的工作动力和归属感、提升教育绩效,政府应建立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生活补助等形式呈现的货币化薪酬,包括以保险、培训、带薪假等方式呈现的福利化薪酬和以职称评定、工作环境、身份标志、组织特征等方式呈现的感受性薪酬相结合的全面薪酬制度。这是吸引、留住和激励优秀教师到乡村任教的重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