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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营改增”8月1日试点 涉及3.2万户纳税人

2013-05-30 15:00:17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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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5月29日从全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重庆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改增”改革工作。“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并将二三产业的抵扣链条打通,实现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转变,将大大激发企业采购现代服务的积极性。

据介绍,我市“营改增”试点涉及领域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签证咨询和广播影视作品制作播映等7个领域。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

计税方法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算方法,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据财税部门的摸底调查和静态测算,“营改增”试点行业在我市涉及纳税人3.2万户,试点后纳税人税负持平或下降的有3.1万户,占到96.9%,减税额11.3亿元。有1000户的纳税人税负会上升,总体情况与先行试点省市基本一致。

据了解,税负增加的企业主要集中在陆路运输、水路运输、有形动产租赁以及物流辅助服务等行业。为此,我市将实行过渡期临时扶持政策,增税的8.4亿元将由地方财政补助企业。

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在本月底完成动员部署后,将从6月1日至7月31日模拟运行,8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市将按照全国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精神,倒排工期,整体推进,确保新旧税制顺利转换和平稳运行,做好征管交接,明确试点纳税人认定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跟踪评估,有效防范改革风险。

名词解释

“营改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简称“营改增”。在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运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覆盖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而第三产业大部分行业课征营业税。但由于对货物和服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导致重复征税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营改增”改革就是解决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的问题,消除重复征税。

财税专家们认为,“营改增”不仅是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途径之一,还有利于推动企业优化经营管理模式,促进社会分工和协作,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优化升级的一项重要举措。(记者张珺 实习生赵侦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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