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2011年6月上旬~9月上旬。
二、整治范围: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
三、整治重点:组织化的非法营运(包括残疾人非法营运)、跨区域非法营运及群众举报、影响恶劣的“黑车”;职业性非法营运人员、“羊儿客”以及非法营运“保护伞”;聚众闹事、阻挠执法和暴力抗法的组织者及牵头人;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行为。
四、整治期间,交通、公安、信访、残联、市政、工商、质监等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为本行政区域非法营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非法营运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对从事非法营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交通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非法营运车辆,并依法给予处罚。对具备从业资格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事非法营运的,实施一次计20分的诚信考核计分管理。
六、对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非法营运的公司,交通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对两次以上从事非法营运的,阻碍交通、公安、市政、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牵头组织聚众闹事、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以及非法营运的组织者、“羊儿客”等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对非法营运的“保护伞”,由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八、对整治期间扣押的非法营运车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由交通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置。
九、整治期间,自觉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接受调查或主动退出非法营运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非法营运行为,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交通部门举报电话:96096,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市整治办电话:89136199。网络举报:cqfazzbgs@163.com。邮函举报: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16号财富中心博士创业园2号C栋,邮编:401141)。
十、本通告所称机动车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来源:重庆商报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