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监管
开发商不得挪用预售款
银行等监管不力将追责
在房地产开发中,一大乱象就是开发商在资金问题上,经常“拆东墙补西墙”,导致“半拉子”工程。擅自挪用项目资金,已成为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潜规则”。
为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用在该地产项目上,草案新增两条款,增设两道“防火墙”,严格了预售账户监管。
其一,对开发商卖房获得的房屋预售资金,草案明确规定,应当全部进入监管账户,包括按揭银行收取的按揭款项。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售人不得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
其二,预售人或开发商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持工程监理机构按照工程实际进度出具的项目预售资金使用计划证明,向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提出划款申请。
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专管账户,由开户银行代为收取。
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应当在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将预购人的按揭贷款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
商品房预售资金将由预售人、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共同监管,三者还应当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依据条款表述,没有监理机构的证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得划款给预售人。
为强化责任,修订草案稿新增一款,工程监理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当,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与预售人承担连带责任。将由金融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禁止该银行从事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服务。
也就是说,开发商或预售人将预售款“卷走”,监管银行和监理机构都要承担责任。
房屋租赁
合同要交房管局备案
删除“违者不改罚款”条款
在前两次审议中,对租房者,草案规定应当将租房合同交到房屋主管部门备案,违者不改正,房管部门将对个人可处1000元经济处罚,对中介可处1000~10000元的罚款。
在此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律责任一款可操作性存在难度,主管部门权力过大。
在三审草案稿中,将原二审稿中“违者不改正,房管部门将对个人处1000元经济处罚,对中介可处1000~10000元的罚款”法律责任一款全部删掉。
来源:重庆商报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