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新增条款 商报图形徐侨唯 制
开发商交房后,以各种理由推诿不给购房者申请办产权证,购房者入住几年也拿不到房产证。今后,市民遇到类似情况,便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昨日上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开幕,《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会议三审。为保护购房者权益,修订草案新增一款,因预售人或房地产开发商原因,导致办不了房屋产权证的,购房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解除购房合同。
房屋产权
交房后60个工作日内
开发商要申请产权登记
依据会议议程,该修订稿三审后,将提交本次会议表决。
原条例规定:“预售人应自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内,为预购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属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此处的“办理”实际上是“申请登记”,办理登记则是登记机关的职责。这一规定对保护购房人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因此,三审草案稿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自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为预购人办理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受理通知书。”
也就是说,开发商将钥匙交给购买人后,预售人或开发商应当在三个月时间内,向房管局申请产权登记。
购房权益
开发商无法办产权证
购房者可退房并索赔
在前两次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不给购房者办产权证的事件时有发生。
三审草案稿针对该问题特地新增一款,最大限度保护购房者利益。
草案二十六条新增第三款规定:因预售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未约定的,预售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购房人可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依该款表述,开发商违约,购房人不仅可把房子还给开发商,还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