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理赔,穆先生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穆先生诉讼请求。
2007年12月3日,穆先生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机动车投保了一年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当月8日,穆先生投保的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车辆损失、第三者伤亡。
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穆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计29.6万元,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商业险的相关规定,对于车辆未登记号牌,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未取得号牌或者临时号牌不允许上路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双方保险条款约定,在“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穆先生的被保险车辆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保险公司据此不同意向穆其赔偿,符合上述合同约定。穆先生驾驶无正式牌证,又无临时通行牌证的被保险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规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日报 (记者 李加宝)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