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落网供出“前罪”
据办案人员介绍,此案得以侦破有些“意外”。
去年夏天,丰台警方在一次扫黄专项行动中,查获一名卖淫女。该女子被抓后交代,她以前曾在“天上人间”歌厅上过班,并在经理孙某的介绍下卖淫。此时“天上人间”已被警方查封,没了“现行”可抓,但警方还是展开了侦查。
2010年8月6日,孙某被警方查获,之后将其移送到检察院。据了解,检方先后补充侦查两次,才于日前将此案公诉至法院。
检方认为,孙某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多次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朝阳法院证实已受理此案将于近日开庭,但因涉及隐私将不公开审理此案。
■ 律师说法
“本案未出追诉期”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季化介绍,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至于情节严重有以下几种情形:多次介绍卖淫或介绍多人卖淫的;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或介绍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或具有介绍他人卖淫其他严重情节的,有上述情节严重的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季化介绍,尽管警方侦查此案时,卖淫行为已是过去式,但尚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内。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法律责任。“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期为5年;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追诉期为10年。本案无疑还在追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