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足金买回家“变”足金,消费者吕先生将商家告上法庭。昨天,通州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辩称,金饰的印记和标注不符是工作疏忽,并非是原告所说的商业欺诈。
庭审现场
原告:千足金项链“变”足金
原告吕先生诉称,2011年1月31日,他到北京天天人民商城老凤祥银楼处想购买一条万足金项链,销售人员称没有万足金,并向他推荐了一款标签为“千足金项链”的黄金饰品。事后,他用放大镜发现项链本体上钢号印记刻有“足金”字样,而发票上面写的却是“千足金”。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被告销售人员称,由于加工时加了焊药,纯度有些低,但仍然可按千足金销售,千足金与足金可按一个价钱卖,这是行规,并称老凤祥产品是国家质量监督局、国家珠宝协会免检产品,产品印记和标签内容不一致是过错,质量没问题。
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黄金饰品过程中“以次充好”,用“足金”项链冒充“千足金”项链,实属是对原告的一种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双倍赔偿并赔礼道歉。
被告:标签误差系工作疏忽
被告在法庭上辩称,黄金项链的印记和标注不符是工作疏忽,并非商业欺诈。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被告并不知道印记与标签不符。此后,原告提出标签与印记不符时,被告才发现这种情况,并对其他商品进行了清理。
被告称,之所以发生印记与标签不一致的情况是因为2008年12月31日国家颁布了《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该办法实行两年的过渡期,从标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所有销售到最终消费者的商品都必须完全符合标准要求。2009年,北京多家首饰专卖机构也联合发布了一个启事,凡因工艺需要必须使用焊药制造的千足金首饰,为符合国家法规,以足金命名。
由于原告购买的项链是国家出台新政策之后生产的第一批项链,工作人员疏忽,所以标签出现失误,并不是商业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