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出台,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回答。
为人权正名
1991年后,情况有所变化。当年初,中央出了19个研究题目,主要是苏联是怎么发生变化的,怎样看待自由、民主、人权等等。中国社科院承担了一部分课题,李步云、王家福、刘海年负责人权课题。先是成立课题组,1992年又成立了人权研究中心。
法学家们先后前往南亚和北美一些国家考察人权状况,并给中央写了60多个报告。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和其他中央领导开始讲,人权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国家也要讲人权。
1993年6月25日,我国同意了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起草的《维也纳宣言及行动纲领》,这个文件有四处讲了人权的普遍性,一处讲了人权的特殊性。第二天的《人民日报》登出了中国主张人权的普遍性的文章,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承认人权的普遍性。
1995年10月,江泽民总书记在接受美国电视台的采访时表示,实现人权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
人权入宪前夕
在随后的几年里,为人权入宪奠定了基础。1997年,“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2002年,中国第一份国际性人权杂志《人权》创刊。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成为我国人权进步的标志性事件,《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国务院废止。
2004年修改宪法前,中央又多次组织座谈会。2003年6月13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宪法学者座谈会。李步云被要求第一个发言,他的第一个意见就是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在会上,李步云陈述了人权入宪的理由:人权入宪有利于彻底消除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误解和顾虑,并将推动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人权入宪,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人权的本来含义是一种“应有权利”,并不以法律是否规定而转移。
当时有反对者认为,我国宪法已将公民的权利写得很详细,没有必要把人权写进宪法。但是,人权最终还是入了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