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9年1月,我国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达231件,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列宁曾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到2004年“人权入宪”,这张写有人民权利的“纸”越来越厚实。
1954:19条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1953年,24岁的中国人民大学教师许崇德被借调到“宪法起草委员会”资料组,参与新中国首部宪法起草准备。时隔多年,回想起宪法通过时的情景,他依然激动不已:1954年9月20日下午5时55分,中南海怀仁堂,周恩来总理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1197名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全票通过!
1954年宪法在公民权利的规定上具有开创性。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中,规定公民权利的有15条,最后4条规定公民义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公民权利,以及纳税、服兵役等公民义务被写入宪法。
经历十年内乱,1954年之后的两部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公民权利条款大大减少。比如,1975年宪法的权利性规定只剩下3条。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通过,重新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为专章。
1982:人权保障不断扩展
1988年,很多“个体户”听到了一个的好消息:宪法修正案通过,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这意味着他们到工商局登记的时候,在“国有”和“集体”的企业性质之外,有了另一选择:私营经济。
1982年宪法经历了4次修订,共通过31条修正案,在方方面面扩展着人权保障。“对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的规定,都是人权概念的具体落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