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判决书经鉴定“不是同一枚公章所盖”
就晏文彬的质疑,海口中院仅在2012年的一份执行裁定书中有过公开描述,其称:“667-3号裁定书出现多个版本的问题,经调阅相关卷宗,及要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说明后,查明文书有多个版本是由于文书存在文字疏漏,进行几次校正后,校正前文字有误的裁定没有及时收回造成。”
晏文彬显然不服。2013年2月,晏文彬购买的这两套房产被龙华法院收回后,他开始到海南省高院上访并要求法院鉴定667-3号裁定书的公章问题。当年年底,海南省高院对晏文彬作了解释,告诉他667-3号裁定书不存在伪造问题,仍未同意鉴定公章。
面对这样的解释,晏文彬决定自己去做司法鉴定。他找来3份龙华区法院不同年份的裁定书与667-3号裁定书一起,于2013年12月26日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4份裁定书上的公章进行鉴定。
查阅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官方网站可知,该中心是经海南省司法厅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其所做的鉴定结论可作为重要诉讼证据使用。2013年12月27日,鉴定中心出具了《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过程表明,晏文彬找来的3份龙华区法院不同年份的裁定书上所盖公章“印文样本为同一枚公章所盖”。晏文彬要求鉴定的667-3号裁定书公章印文虽然“个别单字、个别笔画和部分国徽图案不够清楚,但其公章印文的基本特征依然可见,可供检验”。
将667-3号裁定书上的公章与另外3份样本对比后发现,两者在公章印文的形状、内容、大小上基本相同,“但在公章印文中国徽的大小,公章印文文字笔画的粗细、长短,搭配比例、搭配位置、搭配关系,以及笔画开头结尾的形态等细节特征上均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点的总和,反映出不同印章的盖印特点。”
由此,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检材上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章印文与公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公章所盖。”
这一结论意味着,晏文彬提供的667-3号裁定书上的公章是假的。否则,就是另外3份龙华区法院裁定书上的公章有问题。
有了这份司法鉴定结论,晏文彬以为自己拿到了铁证,很快可以“翻案”了。但直至今日,接受其上访的海南高院仍未决定受理晏文彬的申诉。
日前,海南高院新闻处相关负责人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的采访,这位负责人说,海南省高院对晏文彬的诉求还是很重视的,也把这起案件的13本卷宗全部调到了高院进行阅卷。667-3号裁定书实际上目前反映了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有没有,省高院执行局的意见是,这个裁定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有一个制作的过程,案卷材料里也显示有这个裁定,而且有合议庭的笔录,也有合议庭成员的签字,之后送交庭长,经院领导核发,送达的回证还在,整个过程是完整的。二是晏文彬反映的公章问题,省高院执行局当时没有接受他的申请,他既然做了鉴定,而且是不好的结果,省高院也不会置之不理,会力争把问题化解,会对这个公章进行调查,有结果后会告知媒体。
该负责人同时认为,晏文彬当初应该知道自己买的是法院处理的债权,他应该有风险自担的意识。
晏文彬则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只要公开审理,双方质证,不认可的进行鉴定,以证据说话,死也甘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