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一律师微博截图
判决书的首页上有“犯罪记录封存”字样 该案一律师说是法院搞错了
继几天前在公开将律协的处理决定书发在自己的微博上之后,昨天下午,李某某案中王某的代理律师周翠丽,又将法院李某某案的一审判决书发布在她新浪的微博上。北京青年报记者看到,判决书的首页上,“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红色印章,非常醒目。周律师此举,再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是否封存犯罪记录 法院一审二审结论不同
记者当即打电话给周律师。周律师说,她收到的一审判决书上是有“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章,但她认为一审判决书上盖这个章,是错误的,是法院搞错了。因为在她收到的二审判决书上,已经没有了“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章了。所以,她认为法院是更正了一审的错误。她拿到的这份判决书,是属于可以公开发布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的案件。
周律师说,既然法院二审裁定不“封存”,那么一审时,也就不应该封存。也就是说法院二审,维持的只是一审的判决,而是否“封存”,应该是没有维持一审的决定。既然二审没维持“封存”,那一审就应该也是不封存的。因此,她便将这份判决书公开发布在微博上。她的目的是希望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她自认为并没有不妥。
李某某案的犯罪档案 按法律规定不在“封存”之列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是近年司法部门推出的新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2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按照上述规定,李某某案的五名被告中,王某是成年人,他的犯罪档案不在封存之列。此外,李某虽然年龄尚未成年,但他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也不在“犯罪档案封存”之列。但其他几名被告属于未成年人,按规定他们的判决书是应该在“封存”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