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强奸亲生女儿
黄加江早前已与妻子离婚,2012年8月份前后,她把刚满14岁的小洪从四川老家接到高明。而令小洪没想到的是,搬来与父亲同住,却是噩梦的开始。
小洪称,一个月后,父亲即向她提出发生性关系,她没有同意。之后,父亲又经常提出要那样的要求,甚至趁她睡觉时非礼她。2013年6月5日或6日的傍晚,父亲接她一起去富湾西江边游泳。下水前,父亲再次提出要和她发生性关系,被她拒绝。下水后,由于她不会游泳,就抱着游泳圈玩,谁知,父亲就趁河边无人、她在水里不能反抗之机,强奸了她。
“当时我只好死死地抱着游泳圈不停地哭。”小洪说。
事发后,小洪并没有报警,她这样解释:因为父亲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怕报警后父亲会坐牢,“家里人没人养”。
“之后父亲一直缠着我不放,不允许我交男朋友,说我是他的人。”小洪如此告诉办案民警。
小洪又说,后来,在她一再要求下,父亲在当年端午节搬离了出租屋。而她跟同厂的阿文之后才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男友溺亡前一晚,因为阿文喝了酒,她让阿文在她的出租屋里睡了一晚上,谁知就发生了惨剧。
阿文溺亡,周围人都知道,但是关于小洪被父亲强奸一事,周围人不甚清楚。案情扑朔迷离,警方不敢马虎。但是,一查,发现事实真如小洪所述那样。
经过鉴定,小洪已非处女。因她在被父亲强奸后将事情告诉了厂长和一个姓罗的女工友,这两人接受讯问时对警方确认了小洪被强奸的证言。
黄加江本人也承认在荷城街道(富湾)渡头村对开西江河边强奸了女儿,并向警方指认了犯罪现场。
【审判】
没有施救是否故意杀人
2013年9月16日,佛山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对黄加江提起公诉。
黄加江对强奸罪没有异议,对于故意杀人的指控则予以否认。“阿文跑出来的时候,我没有接近他,没有拿工具追他,是他自己掉下鱼塘的”。
黄加江的律师则称,黄的行为仅构成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首先是黄加江并不愿意看到阿文溺亡的结果,他没有施救是因为他认为阿文会游泳,况且当时已经天亮,路人如果见到阿文有危险一定会去施救。
除此以外,律师还指出黄加江不具有法定救助阿文的义务。黄加江追逐阿文是他认为阿文强奸自己的女儿,希望抓住阿文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而不是加害阿文,在阿文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黄加江不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一审被判17年徒刑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审理,佛山中院驳回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在提及黄加江所犯的强奸罪时,佛山中院还特别指出,黄加江悖逆人伦,强奸未成年女儿,应从重处罚。结合各种刑量情节,2013年12月4日,法院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以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另外,黄加江还需赔偿阿文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8842元。
目前,案情上诉已过。2014年1月6日,佛山中院公开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