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贴心,职工是工资集体协商主体
停工事件的发生到算账协商后的解决,带来的教训和启示是深刻的。2001年起,公司工会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每年组织企业方和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由双方首席代表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但62名一线职工在算账现场直言不讳地说,职工方代表不了解职工的真实情况,不能代表我们。
听了职工说的这番话,回顾两次集体协商,我感到公司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很多问题。问题的核心是职工方协商代表没有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职工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从程序上讲,法律并没有赋予其最终效力,协商代表的协商结果是否付诸实施,不取决于成果本身,而取决于该成果能否得到全体职工的认可。协商代表在性质上是协商主体的代表,并不是协商主体,协商主体应是所代表的全体职工。而协商代表能不能代表全体职工的利益,主要体现在协商代表能否在行使代表职责前做好充分准备,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职工收入真实情况等有关资料。如果协商代表不了解最广大职工的需要和诉求,想当然地按照自己的意愿主张行事,显然就不能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实打实,三项措施完善制度
针对存在的问题,作为工会副主席,作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有责任、有义务去解决这些问题。我按照全总印发的《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加强学习培训,树立协商主体意识。在每月召开的工会工作例会上,我组织分会主席(职工方协商轮流代表)认真学习《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全总印发的《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通过学习培训,使他们进一步明确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现实意义和作用,职工方协商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调整协商队伍,增加一线职工代表。原职工方7名代表,分别由工会主席、副主席、民管干事和分会主席当任。为了打破这种沿袭了近十年的做法,从2011年开始,我将两名来自生产一线的职工代表选为协商代表。他们的加入,充实了有关协商一线职工的情况和数据,如因公司原因造成的待岗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发放、工时定额应以90%以上职工能完成为标准、人均收入按公司各层级分别计算、提高劳务派遣工福利等。这些情况和数据充实细化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为公司行政作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主动指导参与,提升集体协商效果。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我力求做到“在指导中参与、在参与中指导”。在开展协商工作前,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指导代表起草要约书,分别收集南京市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公司上年度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集团公司与公司领导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关于职工收入的指标要求。接下来召开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召开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行政方首席代表总经理和职工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合同签订后,上报南京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审核和上级工会备案。在将合同向全体职工公示的前提下,组织职工代表对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年中检查结果在厂务公开栏上公示;年终检查结果,向职代会书面报告,审议通过。
进过三年来的努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确保了职工年收入增加10%,其中一线职工增幅达12%.联想到董事长在与职工面对面算账时,要求各部门加强二级民主管理,畅通职工诉求渠道,善待职工,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表态。我深切地感到: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不是加剧劳资关系的对抗,而是相互通融、相互理解、相互谅解、利益共享。(工作单位: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