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这是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此,要注意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在直接选举中,政党、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两种方式提名的候选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应依法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对于在换届选举中所采取的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等有利于选举人更好地了解被选举人的做法,应当坚持。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的正式代表候选人,须比应选代表多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初步代表候选人过多,需要经过选民的酝酿、讨论、协商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在间接选举中,政党、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联名也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过多,要经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选举上一级人大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人选,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6、投票选举。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以确保选民或代表自由地按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的民主权利。直接选举的投票组织方式,本着方便选民的原则,可以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对老、弱、病、残的选民采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直接选举以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为有效,选举以投票结果为准。候选人得票超过参选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并做好重新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7、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判断选举制度的优化程度,不仅要看它是否有着科学、严谨的选举程序,以确保选举人依法实现自己的选举权利;同时还要看它是否具有对当选代表具有监督和罢免补选的能力,以确保选举人的选举权利能得到充分实现。因此,选举法列出专章,把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写进选举法,将其作为整个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规定下来。选举法不仅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而且还明确规定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提出对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委员联名,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人大选出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地方组织法还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的具体程序、补选程序、辞职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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