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换届选举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环节:
1、设立选举领导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从各地以往的实践看,选举委员会一般由党委或人大领导同志,以及组织、宣传、统战、民政、财政、人事、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党、政、群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或乡级人大主席团会同本级党委、人民团体协商提名,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乡级选举委员会人选经本级人大主席团通过,报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代表名额的分配。全国人大的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根据基数加人口数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的具体代表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乡、民族乡、镇的具体代表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3、选区划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按选区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区的划分,应当根据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举组织工作的开展,便于选民了解、监督人大代表,便于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要求划分,具体的划分办法可以按居住状况或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一选区产生1至3名代表。
4、选民登记。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每个选民只能登记一次,应努力防止错登、漏登、重登。选民登记的重点是对变动部分的登记,即对新满18周岁的、恢复行使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出原选区的选民,应列入新迁入的选区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从选民名单上除名。需要注意的是,准确计算公民是否年满18周岁,应以各地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为核准界限。旅居海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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