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大胆探索和实践,为构建科学严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有益经验
地方人大拥有立法权后,一直按照宪法、法律规定,学习和沿用全国人大立法经验,积极推进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同时,又努力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新立法工作方式,积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做法。经过多年实践,现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已经形成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规划计划编制、立项论证、调查研究、法规起草、统一审议、立法听证、专家参与、公民参与、立法技术规范、立法后评估等方面的工作机制,为地方立法工作各个环节的有序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立法质量和水平不断得到跃升。下面仅举几例说明。
----地方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坚持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许多地方人大不仅限于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时征集立法项目建议,而且常年、长期向社会公开征集。有的地方,如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则(修正案)》,以法规形式确认了公民拥有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权利。
----地方人大常委会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已经常态化,有的地方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时还对法规草案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作提示说明,引导公众讨论。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网站都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比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地方立法网”,从2002年12月开始公布本省制定的全部地方性法规草案,征集公民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自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修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召开地方人大第一次立法听证会以来,各地方人大多次举行立法听证会。如2001年以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共举行过9次立法听证会。立法听证在有些地方已形成一种制度。
----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立法顾问制度,聘请各个领域的专家参与立法工作。如,早在1984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聘请专家担任民主与法制建设顾问,自此立法工作听取顾问意见形成长期制度。一些地方人大还采用委托起草、合作起草方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
----地方人大常委会普遍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审次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发展,现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法规草案的审议一般实行二审制,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法规草案实行三审制。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实行“二审三通过”制度,使立法工作机构有较充裕的时间研究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
----自2000年以来,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探索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对已颁布实施的多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果、总体质量和基本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有些地方还专门制定了立法评估办法,定期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五)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郑重承诺,适应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和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的要求,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立法实际情况,及时对历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过几次大规模清理,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据了解,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都进行了4次左右的全面集中清理,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更多一些,如河南进行了5次清理,北京、内蒙进行了6次清理,福建则进行了7次法规清理工作。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我国立法包括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越来越多地转向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各地人大常委会逐步形成立、改、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适时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使法规更加适应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中,修改项目就达35件,占64件立法项目总数的一半以上。通过清理法规、及时废止和修改法规,较好地解决了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协调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国家法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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