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央视《新闻调查》节目中,两名男性受害者毅然出镜控诉:十多年前,当他们还是中学生时,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知名物理教师张大同对他们实施了猥亵和性侵。这位“名师”在20年间,性侵过多名在校男中学生。
其实,去年这些受害者就在网上实名举报了张大同。之后,张大同承认有此丑闻,并被学校解聘。但事情就到此为止了。原来,现行的法律无法惩治男男性侵凶手。
很多人往往把“男男强奸”视为奇闻、谈资。其实,这个话题并不轻松,反而突显出我国刑事立法的漏洞所在。依“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定罪。在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女性,而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14周岁以下儿童,很多刚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孩,以及一些刚届成年但社会经验不足的青年——这些人虽然是男性,实际上却是弱者,很容易成为同性性侵害的对象——处于法律保护之外。特别是老师、上级、老板等,往往利用相应的监护、管理关系,对他人实施性侵害;侵害人数更多、更加隐蔽,对受害者的伤害也更大。
欧美国家因为有历史上的基督教传统,所以对于男男性侵一直比较重视,特别是针对未成年男孩的预防性侵教育比较到位。而中国在这方面存在立法、教育的两重漏洞。1979年的《刑法》中,一般把针对男性的性侵行为,归为流氓罪予以打击。1997年,我们《刑法》取消了“流氓罪”,分设了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儿童指年龄在14周岁以下),却遗漏了对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男性的法律保护。但是,他们也有可能成为性侵的对象,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正是因为法律无法制裁这种性侵行为,结果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比如,2009年,一位18岁男青年在太原求职时,遭遇同性“强奸”。他原本希望通过法律制裁对方,但“问过懂法律的朋友,也上网查过,法律上对我这种受害人没有什么说法!”于是,他伙同他人设局抢劫了强暴自己的男子,结果自己反而锒铛入狱。
学校在性教育方面的缺失,也不容忽视。长期以来,我们的学校讳于谈性,讳于谈教师中也有败类,讳谈学生的自我保护,结果,校长带小学生开房、社工奸淫幼童等事件频发。就以这次勇敢站出来的受害者来说,即便他们所在的学校——华师大二附中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高中,即便他们的高中时代已是资讯发达的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即便他们生活在最发达的沿海城市,但他们依然对老师“关心”的尺度模糊一片,搞不清哪些是老师表示关心,哪些是性侵犯,以至于在当年没有及时提出控告。大都市的名校尚且如此,其他学校的性教育,以及未成年的性保护岂不是更加让人担心?
名校学生在十多年后出镜控诉老师当年的兽行,法律却无力为他们伸张正义,这告诉我们:保护未成年男性的立法、教育欠账,该好好补补了。
编辑 黄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