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已经有好几天了,但沸沸扬扬的舆论——包括对他及家人的同情、对判决的质疑、对事件的反思——都没有能够稍歇。夏的葬礼将在今天举行,想必网上会有极大的关注和讨论。
在9月审判季里,夏俊峰案的执行应该是呼声和质疑比较大的一宗案子。以至于执行之后,沈阳法院又专门发布相关解释。事实上,仅从该案的影响之大,死刑复核时间之久,舆论讨论之激烈充分,我们就可以对法院的判决是否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作出基本的一个判断。
社会上“刀下留人”的声音或者说“民意”,其实大可以理解。夏俊峰弱者的身份,公众长期对城管暴力执法的反感,官民对立情绪的现实存在,以及善良的中国人天生的悲悯情怀,都是这种呼声的背景,都是许多人试图影响案件结果的推动力。
不希望夏俊峰死,是站在人性和感情的角度——这个案件中,两名被刺死的城管队员加上一名凶手,他们都是普通的老百姓,都是家庭的顶梁柱和希望,都死于谋生的过程中,不管谁死,都是他们家庭和整个社会的悲剧。所以,网络、微博上理性和主流的舆论,对他们三个以及家庭都抱以深切的同情。
但在法治社会,“法”、“理”、“情”三者之间,是有铁一样的排序的。同情是美德,但法律更是底线。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法治社会里每位个体的必须,也是法治存在的基础,个体权利的保障,社会秩序的保证。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缺的是法治精神,多的是人治意识。在后者的政治文化氛围下,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民意”往往左右事件走向,决定他人命运。没有审判,没有法条,没有控辩,单凭所谓感情和道义,就能让人死,或者让人活。“推出去斩了”和“万民请愿”、“刀下留人”,都是古装戏里的常见情节;而批斗、游街、戴高帽、“架飞机”,也是法律不彰时代的悲剧。这些,是司法进程的相反方向,是弱者丧失权利的真正根源。
不止夏俊峰案, 9月里审判的好几宗案子,都有许多猜想和猜测,都有法治以外的力量试图参与改变案件进程和结果,舆论对判决结果都有各种的满意和不满意。好在,和以往相比,这些案件前所未有的公开,讨论也前所未有的充分,判决也相对坚定和明确。这些,推动了司法的大步前行。
在这个过程中,主动也好,被动也好,毫无疑问,一些法治的基本精神被灌输给公众——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法、理、情之间的排序。夏俊峰案的判决,是对“情理法”人治思维的否定,是对“法理情”法治思维的强调重申。
舆论经常的“未审先判”,“刀下留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的呼声,和法治社会的精神都是相悖的。感情也好,舆论也好 “民意”也好,是现实客观存在的,是需要尊重和考虑的,但其就像汹涌的海浪,一会儿向东,一会儿向西,左右他们的,或者是天上的海风,或者是,海底的洋流,有着严重的不确定性,有被外力操纵的极大可能。
我们渴望法治社会。真正的法治社会,才有规范和行为准则,才有个体的安全感。社会秩序要想稳定,个体的行为要有参考,法治前行要有方向,必须有一个死死稳住的“定海神针”,而不是逐浪的浮标。法律、法条,就是这个“定海神针”,动不得,摇不得,弯不得。
法条是已经规范好了的规矩。法条之下,法律充分给当事人辩护的权力。法条是死的,只要辩方水平足够高,谁都可以在法条所规定的缝隙里寻找路径,但如果走错了路,对不起。
夏俊峰案引起了全社会巨大的关注。后来,有名人收夏俊峰儿子为义子的消息,也吸引了不少目光。笔者认为,这是桩好事,对孩子的未来有好处,并希望事件涉及的几个残破的家庭,都能得到社会和好心人的照顾和帮助。有了这些关爱和帮助,他们的生活可能会好一些,几个苦难家庭之间仇恨的延续也许会短一些年头。
几年之前的那一瞬之后,悲剧已然酿成。对几名当事人来说,这不仅是他们命运的悲剧,也是整个社会的悲剧。法院基于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文的判决,也划分了几个人各自的责任,需要他们各自去承担。尊重这个结果,是对法律和法治的尊重。同情是美德,但同情心不能盖过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