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1日,兰州市高新开发区拆迁办率领城管、公安、防暴警察约百人以上,在没有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下就对兰州市城关区均家滩107号“城中村”农民张玉梅一家实施了违法野蛮强拆。当时在均家滩107号家中只有张玉梅夫妇俩、一个怀孕的儿媳和一个一岁的女婴。
强拆人员既没有对张玉梅家房屋及资产进行评估,也没有对家中物品进行登记造册,经暴力强制拆迁后,顷刻之间屋内所有财物及生活用品被席卷一空,连老人的假牙、年仅一岁的婴儿使用的奶粉、奶嘴和放在冰箱里的药品等物品不知去向,还拖走了张家的一辆黑色小轿车至今没有归还。
张玉梅一家老小面对来势汹汹的强拆阵营,惊恐万状,不知所措。但他们确实无力制止野蛮强拆,一家熬过了4月11日这个“黑色的星期四”。无奈之下,选择在原址上搭了个临时帐篷以作栖身之用。不料,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仍不善罢甘休, 5月7日上午,开发区罗副主任及拆迁办李柏主任再次亲率公安、城管、防暴警察一百多人,又将张玉梅一家仅有的栖身之所(帐篷)强行拉走,将其全家赶到马路上。
因当事人多次向人民网甘肃政法频道反映强拆事宜,并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栏向甘肃省委书记留言反映寻求帮助,为此我们请教了多位法学专家对此次拆迁事件进行了法治解析,将兰州高新开发区暴力强拆案涉及的一些法治问题梳理如下:
一、高新开发区管委会作出了〔兰国土高新罚字(2013)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宣布其无效。
1、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兰州市城关区均家滩107号地处兰州高新开发区,其所在这宗土地在2004年间曾被兰州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划拨到兰州佛慈制药名下,2009年又变更为510所项目用地。在2006年佛慈项目用地时,均家滩村当时有49户拆迁户。
根据《兰州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关于高新开发区均家滩村和南面滩村整体打捆改造方案的批复》规定:均家滩村49户村民在拆迁补偿时“拆一还一”,但每人不超过64平方米补偿。均家滩村48户先后被划拨宅基地予以安置(按政策一口人划拨64平方米宅基地),而张玉梅一家7口人符合划拨宅基地政策却被孤立搁置至今。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对张玉梅家不执行人均64平方米补偿标准,谈不上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时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
2、2013年4月2日兰州国土资源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针对张玉梅家的拆迁问题在没有公正公平原则的情况下仓促召开听证会,而此次听证会期间没有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并没有对这宗土地项目安置补偿等财务状况进行公示。
国务院(第590号)令所指的“程序正当”应当是法律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因为“程序就是法律”。“程序正当”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必然要求,它涵盖了信息公开、参与原则和回避原则等基本内容。
“信息公开”是实现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前提和基础;“参与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须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在“作出对相对人(张玉梅家)不利的行为时”,拒绝听取张玉梅家的陈述和申辩,仅仅搞了个不容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所谓“听证程序”,就作出了〔兰国土高新罚字(2013)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决定在5日之内拆除张玉梅家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双方未就拆迁安置和补偿等事宜达成协议,在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尚未得到行使,在相对人未得到拆迁安置和补偿并未正式签字承诺的情况下,就遭遇到暴力强制拆迁。这难道符合“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况且是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未满5日期限的第三天即2013年4月11日,遭到兰州高新开发区拆迁办暴力强制拆迁。
3、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高新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兰国土高新罚字(2013)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属无效行政行为。
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在未能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采取暴力强拆,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及其程序性规定,采取暴力强拆行为,其行政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第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予以撤销,宣布其无效。
4、“程序正当”是体现“法律正义”的保证,因为“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高新开发区管委会未能贯彻好依法行政的原则,在涉及“城中村”房屋征收、土地征用与补偿中未能充分考虑农民到的切身利益,未能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确定的原则及其程序性规定。在未能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拒不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及其程序,采取暴力强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高新开发区管委会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与程序,采取暴力强拆行为,不仅违反国务院(第590号)令,违反国家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性规定,也不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