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3日报道《看守所内的股权转让》对江苏牧羊集团股权纠纷案进行了详细报道,关键在于当事人许荣华是否受胁迫签字。案件还有一个关键在于,许荣华是否构成侵权事实。
全球第二大饲料机械生产商江苏牧羊集团,早在多年前就规划上市,因为股东之间的矛盾不了了之。
根据记者获得的法院文件显示,2004年4月6日,牧羊集团原股东许荣华向牧羊集团借款1200万元投资设立了扬州隆的饮料机械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福尔喜机械公司”)以及之后由福尔喜机械公司独家投资的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福尔喜成套公司”)。
在2008年8月28日,江苏省扬州市牧羊集团,向扬州市邗江区工商局提起诉讼,案由是控诉许荣华下属的两个公司侵权使用牧羊集团的商标。第二天,扬州市邗江工商局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为由,将案件转到了扬州市邗江公安分局处理。经侦大队出示的拘留证上,写的拘留的理由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许荣华否认了其假冒注册牧羊的商标,理由是《“上岛”协议》。2004年2月28日,许荣华和牧羊公司的其他4位董事一起,共同签署了一份名为“上岛协议”的公司章程,推举李敏悦为董事长,范天铭管理公司。
协议历经了将近一年的时间,董事会讨论了若干次,最后签字以后,五个人还留了影,拍了一张照片。
协议中规定“本协议项下董事设立的公司可以有偿使用‘牧羊’注册商标及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牧羊’二字”。
但牧羊集团认为,许荣华刻意隐瞒了《“上岛”协议》中的重要条款,即牧羊董事设立的公司可以有偿使用“牧羊”注册商标规定必须满足五个条件。
其中一个关键条件是: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经牧羊公司董事会批准,由牧羊公司与新设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新设公司使用其“牧羊”商标。新设公司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应注意事项及有关义务由《牧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